楠溪江部分区域禁止露营烧烤 已有人被处罚

类别: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4-06-20 23:28:28 浏览:

  温州网讯楠溪江部分区域禁止露天露营烧烤,违者最高可罚10万元。昨天,记者从永嘉县岩头镇获悉,已有市民因在相关区域露营烧烤被罚款500元。

  5月14日,市民王某(化名),在永嘉县楠溪江月牙湾水边烧烤,被当时正在巡逻的永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岩头中队队员发现,因该水域属于永嘉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被执法人员当场立案。经过调查后认定王某违法行为属实,但鉴于王某没有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对王某作出没收烧烤炉1个、烧烤碳1盒、烧烤夹2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除永嘉县岩头镇已做出1例处罚外,永嘉县枫林镇也已做出1例处罚,也是因为在永嘉县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

  为切实保护楠溪江生态环境,保障楠溪江旅游可持续发展,今年5月,永嘉县楠溪江旅游景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温州楠溪江文明旅游倡议书,要求游客来楠溪江旅游时,不在禁止区域露营(含天幕、帐篷),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不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破坏滩林的活动。

  根据相关规定,楠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露营(含天幕、帐篷)具体范围为:岩头镇渡头村饮用水水源地(岩头镇渡头村至岩头镇深固村)、枫林镇楠溪江八月辰光水源地(枫林镇东升村至鹤盛镇下家岙村、过路滩村)、永嘉县楠溪江东向供水工程(沙头镇上庙活村至沙头镇稠树村)、永嘉县楠溪江西向供水工程(沙头镇下城岙村至沙头镇泰石村)。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则包含岩坦溪、张溪、大楠溪、东皋溪、五尺溪、小楠溪、花坦溪、石染溪、古庙溪、枫孤溪、鹤盛溪、轩溪、梅坦溪、大矼溪、岩上溪等主要河流规划行洪控制线以内范围。

  相关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是:如发现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发现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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